基本案情 人事外包合作
2004年8月,费某进入某工作,费某与某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系自2012年9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8年10月30日,某向该工会委员会提交《裁员履行程序说明》,载明“一、企业裁员向工会情况说明裁员原因:从2018年以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人员需精简。裁员日期:计划从2018年11月底开始裁员,12月初结束。裁员方式:将采用经济裁员的方式,给予1年1个月补偿,如未提前通知将补偿1个月薪资。二、附件1为裁员名单,特征询工会意见。三、工会意见及参与会议人员签名”,该说明工会意见及参与会议人员签名下方,书写有“同意上述意见”及参会人员签名,某工会委员会在下方盖章。
费某在附件被裁减人员名册中,该名册还载明了费某的职务、合同起止、入职日、目前年资、预计赔偿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