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政解读】财税[2017]88号: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原创: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王永敬律师)
为积极应对特朗普签署的美国减税方案,我国也推出税收优惠政策。2017年12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文,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以分配的利润在中国境内进行权益类投资的,暂不征收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向外商投资企业抛出大礼。为精准理解该优惠政策,我们对财税【2017】88号文解读6个大的问题如下:
1、税收优惠的适用主体仅限于外国企业
根据《通知》第九条规定,本政策所指境外投资者是非居民企业,即注册在外国的企业,外资企业的外方自然人股东不在优惠之列。
2、涉税优惠的投资行为基本要求
(1)股权投资行为,包括新设、收购、参股,但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不在优惠之列(战略性投资与重组,亦可享受优惠);
(2)投资的项目应在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或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之列;
(3)投资行为应当是直接投资,不得通过第三方账户或名义,不得通过金融产品等;
3、投资款的来源必须是外资企业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
首先,不限于被投资企业的利润,还包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留存收益的分配;其次,必须是以实现的留存收益,预期的或未来的留存收益分配不在其列。
4、优惠政策不能自动享受
由于非居民预提所得税试行源泉扣缴,因此境外投资者应向被投资企业提供符合该税收优惠政策的文件资料,由被投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后,方可享受优惠政策,被投资企业不进行扣缴。
5、属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且可传递
根据《通知》第七条规定,境外投资者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投资的,应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当初递延的税款。但,根据《通知》第八条规定,如果采取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并购重组方式进行转让或回收的,仍然递延纳税。
6、追溯适用三年,已缴企业可申请退税
根据《通知》第五条规定,境外投资者在本政策生效前3年内的以分配利润进行的再投资行为,符合改政策规定的,可以申请退税。《通知》的生效时间是2017年1月1日,那么2014年1月1日后的涉及《通知》优惠政策的再投资行为均有机会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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